一、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局《关于本区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包括有价证券,下同)、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必须登记上交。连同应当上交的礼金、礼品交行政办公室,礼金由行政办公室交财务部门入账。
三、校办公室对交来的礼金、礼品要造册登记,并可定期将登记情况在单位内公布。
不易保存的礼品和属于一般性生活用品的礼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处理。其它礼品由党政领导批准作为公关礼品使用。
四、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金、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党组织、行政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200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