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教育系统关于礼品登记上交的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的对象是教育局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
二、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三、上述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四、上述人员对确实难以拒收或由他人代为收受转交的礼品,一次礼品价值合计在200元以上,受礼人须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上交。
五、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到所在单位(部门)纪委书记或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处进行登记,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
六、收交的礼品由登记部门按以下办法处理:
1、金银饰品、高档耐用物品由各单位(部门)登记后,送教育局监察室,教育局监察室汇总后送徐汇区纪委、监察委统一处理。
2、现金及收交礼物折价处理的金额,由本单位(部门)登记后,交由本单位(部门)财务部门划入区监察委指定帐户,上缴区财政。
3、有价证券在退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由本单位(部门)统一购置用于单位办公、公益捐赠或其他公务活动的物品,经登记入账后使用。
4、适宜办公用的物品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并登记入账后,可留本单位使用。
5、高级工艺品经登记入账后,可留在本单位(部门)陈列。
6、一般的日用品经登记后,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也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或本单位(部门)职工。食品、烟酒、水果类礼物,可折价处理给受礼人或留归所在单位(部门)用于公务活动。
七、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上交礼品的管理,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于每季首月的5日前,中学以校为单位,小、幼以总支为单位将上季度收受礼品登记汇总季报表报送教育局监察室。
八、各单位(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九、各单位(部门)要教育教职工廉洁从教,并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十、教育纪工委负责对领导干部执行礼品登记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本规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