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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试读处理" 大三学生向教育部"申诉"成功
作者(来源):K12新闻    发布时间:2006-10-17

    核心提示

    因一学年内没修够规定学分,336名学生被校方初步审定按退学处理。部分同学感到意外,更多的学生则感慨:现在的大学已不再是挤过高考独木桥后的“保险箱”,要完成学业,就得努力学习。

    10月8日,西安邮电学院校区食堂前,一则《通知》吸引了大批学生驻足。因为考试成绩差,学年学分没修够,336名学生经学校初步审定被作出退学处理。10月10日,最终确定的学生将面临两种选择:或者退学回家,或者缴清退学试读培养费,降级试读一年。

    西安石油大学280名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试读处理”,其中一名学生向教育部申诉,教育部复议认为校方应修改“试读”规定

    西安邮电学院部分学生等待校方最后“劝退名单”的同时,西安石油大学大三学生小蔡,却因不服学校的“试读处理决定”,从2005年9月起,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给了小蔡一个最终的“说法”:要求校方对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试读”的条款做出修改,并重新对申请人做出处理。2006年5月,西安石油大学重新制定了《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撤销对小蔡的试读处理决定,予以留级处理。

    学习成绩不合格

    280名学生被按“试读处理”

    2002年9月,家住南方的小蔡考入了西安石油大学,2005年9月28日,大三学生小蔡收到了校方的一份“处理决定”。这份西石大<2005>105号文件上写着,“经审核,下列280名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予以试读处理,其中2002级208名,2003级54名,2004级18名。”因为连续5个学期累计不及格的学分超过了学校规定,小蔡也在“试读处理”之列。

    “试读处理决定”公布后,大部分学生都先后提交申请,开始了“试读”学习。因为,按照学校的规定,凡做试读处理的学生,要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试读申请,而且试读生暂无学籍复读一年,在一年内成绩通过才可以恢复学籍。

    不服校方“试读处理”

    大学生向有关部门“申诉”

    但因对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试读”条款存有异议,对校方“试读处理”的做法难以认同,小蔡始终没有接受“试读处理”,也没有提出申请,而是决定选择“申诉”。

    在一份给有关部门的“申诉”中,他写道:第一,西安石油大学的“试读处理决定”不属于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范围,因为在所有教育部门法律法规中就没有“试读”一词,也没有这样的处理办法;第二,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试读应以学生提出申请为前提,但在自己还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校方强行要求自己申请,否则就要停课,违背了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学校新制定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中一些有关“试读”的新条款,并没有及时告知学生。而学生对此有知情权。

    当时,与小蔡持同样观点的还有该校的小李。随后,两人多方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试读处理”,但均没有结果。2005年10月17日,《西安石油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小李的申诉请求。2005年11月14日,陕西省教育厅对小蔡申诉的“复查意见”认为,校方对蔡同学的处理事实清楚,规定明确,维持了校方“试读”的处理决定。

    2006年1月,因为对陕西省教育厅的“复查意见”不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代理过多件行政案件的李卫国,作为小蔡的代理人,向国家教育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教育部行政复议

    校方“试读”规定应做修改

    在此期间,因没有提出试读,小蔡没有上课、考试,因为投诉没有结果,小蔡随后回了老家。2006年4月,已经7个月没有上课的小蔡收到了国家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则教行复字[2005]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西安石油大学所设定的“试读”规定,法律依据不足,具体实施上存在不当。因此,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陕西省教育厅就小蔡的申诉作出的《复查意见》,并要求校方对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试读”的条款作出修改,并重新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记者看到了这份长达5页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写道:学校出于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目的,自行设置相应制度,给予学生机会,对维护学生权利有积极的意义。但应当尊重学生意愿,尊重程序规则。

    《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就校方的“试读”规定提出了具体意见。写道:只有开除学籍和退学,学生才能丧失学籍,校方在学生未达到退学规定,没有给予退学处理的情况下,规定试读生暂无学籍,显属不当;学生没有提出试读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接受不能毕业的后果,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就本案,学校在实施试读过程中,实际采取了强制的办法,违背了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

      校方撤销“试读处理”

    上诉同学最终按“留级处理”

    至此,小蔡近一年的申诉终于有了结果。2006年5月,根据国家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要求,西安石油大学重新制定了《西安石油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改了原规定中“应予申请试读”的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学业警示”条款,规定,一学期内学分低于规定分数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跟踪。

    2006年5月8日,西安石油大学发文,撤销了对小蔡的试读处理决定,予以留级处理。

    “从申诉到现在,一年已经过去了,中间耽误的时间和学业,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昨日,委托代理人李卫国称,“还将向教育部再次提起行政复议。”

    昨日,该校教务处教务科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学校撤销了对小蔡的试读处理决定,但与其同时“试读处理”的200余人仍在继续学习,“因为行政复议只是针对蔡同学一个人的。”(记者田雨杰)

    热点话题讨论:高校应该劝退成绩差的学生吗?

     大学宽进严出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西安邮电学院这种做法是向“宽进严出”国际惯例接轨的一个尝试。这种制度能将高考时发挥不正常但平时成绩好、有某种专业才华的学生送进大学怀抱,避免埋没人才,同时能够将那些“南郭先生”以及不思进取的、没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尽早劝退出大学校园,不让他们占用宝贵的高教资源。外国大学的劝退率是很高的,在著名的美国西点军校,只有40%的学生能够拿到毕业证。

    大学“劝退令”何错之有?

    必须看到的是,随着高校的普遍扩招,教学质量的下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个事实是个普遍的现象,绝非西安邮电学院一家独有。拿一个普遍具有的现象,来套用一个比较特殊的个例,既不妥当,也有失公平。简言之,扩招的问题归扩招,劝退的问题归劝退,二者根本就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否则,扩招前,也同样存在着被劝退的学生,那又该如何解释?

    尊重大学的内部裁判权

    不少人对校方的行为提出异议,觉得此举太过苛刻,有借机敛财的嫌疑,甚至要求也开除不合格的老师,认为学生不合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老师不合格。被开除的学生此时是弱者,同情弱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些异议及要求却是不尽情理的,这是因为大学拥有其内部裁判权。

    大学“严进宽出”该改变了

    笔者认为,一些大学生不思进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过去大学的“严进宽出”制度。笔者认识的一位母亲就这样安慰上高中的孩子:“你现在太辛苦了,考上大学可要好好休息休息!”这是哪里的话啊!大学时期,正是一个人观察力、理解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阶段,也正是一个人努力学习的黄金时期,可我们“严进宽出”的招生培养制度,却使得一些辛辛苦苦考上大学的学生,把大学当成了休息、玩乐的场所。

     退学处理风暴“刮”走大学精神

    这很容易使我们想起宽进严出这一大学教育的美好目标。但是,宽进严出这一美好目标的改革成本与代价仅仅由学生一方单独承担,是不公平和有失厚道的。而真正意义上的宽进严出,是“严出”而不是一退了之的“不出”。而且,无论是退学还是高达4500元之巨的试读费,都是大部分学生所不能承受之重。因此,通过以大面积清退学生的手段来实现所谓“宽进严出”值得商榷。

    高校劝退令为何惹来众怒

    其实,“严师出高徒”,这个道理谁都懂,但是,在一些高校中,这样的风气在衰减,一些老师忙于挣钱忙于社交忙于科研忙于职称,而对于履行释疑解惑、教书育人的职责已经不是那么尽职尽责了。

    劝退学生很像巧立名目乱收费

    笔者支持高校对不思进取、成绩差的学生进行惩处,但绝不是“劝退”这么简单粗暴的方式,劝退只是把责任的皮球抛向了社会。更耐人寻味的是,学院此次还为“劝退”提供了一个补救措施:“缴清退学试读培养费、降级试读一年”就能不被“劝退”——这很像是为教育乱收费巧立名目。

    “劝退令”有悖教育公平原则

    教育部门表示,学校有办学的自主权,此举合乎规定。但正如一位学生所忧虑的,“考试没通过,可能会有智力、体力、情绪等各方面的原因。”“劝退令”理应有所甄别,比如针对“一些极端恶劣的‘坏学生’”。若不加区别,只作笼统、一般性的规定,其制度精准度,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因为它难免“误伤”到一向学习刻苦,仅因某些偶然因素,而导致某些功课不及格的学生。他们若想继续上学,就得缴纳价钱不菲的退学试读培养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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