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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专家观点:让教育惩戒释放教育价值
作者(来源):K12新闻    发布时间:2006-11-07

    从持续几天关于教育惩戒的讨论可以看出,广大中小学教师对这一话题非常关注。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教育惩戒,如何使用好教育惩戒权呢?就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学者。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教授这样阐述自己对教育惩戒的看法。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能健康和谐发展。

  

    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体验生命感动,诱发言行反思

    

    江苏省太仓市经贸小学的陆莉玲老师在讨论中提出,惩戒应该以爱为前提,惩戒是为了完善孩子,使他变得更好,而不是把学生当成发泄不良情绪的对象。

  

    刘京铎认为,要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的言行方式,面对其缺点错误的时候,不是考虑教育工作的便利和制止其当时行为的快捷,而是关注是否促进学生的进步,引导学生改变或放弃他的不恰当言行。

  

    谭晓玉强调,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在注重惩戒效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学校的教育职能。

  

    教育惩戒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技巧

    

    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在学生犯了错后,经常采用的是“善意的补偿式惩罚”:犯了小错给全班同学唱支歌;较严重的做一件好事补过;严重的就罚他写一篇500字左右的说明书。一些老师来信说,他们赞成这样的教育惩戒方式。

  

    对于教师如何使用惩戒权这个话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研究员认为:“惩罚是把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必须要因人而异、适度,越要惩罚,越要尊重。”

  

    刘京铎认为,教育时机的选择应以有效、有益的双重标准来衡量。事件刚刚发生时往往并不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最佳时机的选择,应以是否有效触动学生的情感,转变其思想和行为方式为基准。时机恰当的惩戒具有教育价值,也释放出教育价值,能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它的教育价值。

  

    在檀传宝看来,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的问题。他强调,正确运用惩罚应当考虑对惩罚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作出适当的规定。此外,檀传宝强调,惩罚时还要注意惩罚的目的是教育;惩罚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惩罚要有灵活性;惩罚要与对学生的尊重相结合,等等。

  

    在讨论中,一些老师介绍了他们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实用的惩戒方式。重庆市石柱县河嘴小学的钟发全老师就借鉴学生伙伴间的游戏,采用和孩子约定“拉钩上吊,一百年不许变”或刮鼻子等类似的“惩罚”方式,收到了不错的效果。成都双流中学特级教师黎国胜建议惩戒时可以给学生以选择权:比如学生迟到,可以让他选择一是站,二是跑步,三是唱一首歌等,选择时还可以把学生的爱好、强项加进去,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既让他知道自己错了,又不至于为难。郑州市金水区实验小学的宋君老师建议,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家长进行沟通,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记者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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