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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第三届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试行办法
作者(来源):科研室    发布时间:2009-05-25

 

各位教师:

现将"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第三届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试行办法"转发如下,欲参与此次科研成果奖的教师请在62日前将您的科研成果以电子稿形式发至科研室黄奇美信箱

附: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第三届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本市广大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参加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更好地引导基层学校教育科研的方向,促进教师专业化水平的发展,促进学校发展和教育改革,让学校保持教育科研的活力,保持上海普教科研的传统和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进一步打好上海教育科研扎实的群众基础,特设立“上海市教科院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并相应制定本办法。

 

一、    参评范围

参加“上海市教科院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的范围是基层学校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科研成果,以中小学幼儿园为主。具体范围如下:

1.   本市基层学校负责人和教师自2006年初以来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

2.   本市基层学校负责人与教师自2006年初以来与其他方面人员合作,但由基层学校人员牵头并为主申报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

3.   凡已参加过上海市教委及以上的教育科研成果评选并获得等第奖的不属申报范围。

 

二、    成果形式

参加评选的教育科研成果,包括教育研究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实验与案例研究报告等。

 

三、评选标准

主要考察成果的科学性、实践性和先进性。

科学性:课题的研究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或实践依据;研究方法运用科学合理,研究过程清晰,研究结论和判断正确。其研究成果对教育科学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实践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工作针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与学校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研究资料主要来自研究者的实践,能从翔实的实际材料中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成果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对教育质量的提高与教师专业成长有促进作用。

先进性:研究结果对教育现象的规律性有新的认识或对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开拓创新意义或在全市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申报办法

1.凡符合本办法评选范围的成果,可由所在学校自由申报,经学校评审后择优向各区县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申报,经区县初评后,择优推荐,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统一申报。

2.申报评奖的教育科研成果,应送交全面反映教育科研成果的主件,反映教育科研成果主要内容的摘要和对成果进行补充说明等。

3.参加成果评选申报须填写《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推荐表》,并附推荐单位意见,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一经上报,不再更改。

五、组织机构

1.由上海市教科院组建“上海市教科院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上海教科院有关领导和本市各方面高级专家组成;下设若干学科的评审专家组。

   2.建立“上海市教科院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秘书处设在上海市教科院普教所。

六、奖励办法

1.   上海市教科院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设立一、二、三等奖。

2.   获奖成果经核准后由上海市教科院正式公布。分别给获奖项目颁发获奖证书,予以表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2009年5月6

 

 

 

“上海市教科院第三届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

 

一、    各区县可推荐申报的数额为15-20项。

二、    参评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09615

申报评奖的教育科研成果,应送交以下材料:

1)全面反映教育科研成果的主件5份;

2)反映教育科研成果主要内容的摘要(2000字以内)10份;

3)若需要对成果进行补充说明,可送附件1份;

4)填写《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推荐表》一式3份(其中必须有一份原件)。

三、评选办法按《上海市教科院第三届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试行办法》执行。请将此通知传达到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并按其精神做好本区县的初评与推荐工作。

四、评选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设在上海教科院普教所普及指导室(上海教科院322室)。联系人:潘国青   明、郑慧琦。

联系电话:64182720

 

                               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

200956

      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

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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