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教育收费管理机制。以“标本兼治,纠防并举”的方针。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定义:
“代办费”仅指因教育教学所并根据教育局和物价局规定的范围收取的费用。书簿册费、校服费、午餐费、搭伙费、保险费、春秋游费。
二、收取
1、学校严格按照市教委和物价的有关规定收取代办费。并执行“一费制”。
2、学校在开学前将收费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3、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的财务纪律。
4、对不在收费许可范围的代办性项目收费,以自愿为原则,向相关学生家长发放征询单,说明收费依据和用途,经家长签字同意后再收费。同时向区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5、收取的学生代办费、活动费,均按照教委和物价局的相关规定列支。对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均向教育局备案。
三、管理
1、学校对收取的代办费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2、凡需在代办费中列支的代办项目,须经校长室审批,总务处审核。
2、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校长室同意,不得向学生以代办的名义收取费用。
3、对教育教学必须的纸张费、上机费、实验中可反复使用的各类物品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4、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家长提供代办费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5、凡在代办活动中收受的各类回扣一律入账,其回扣与学生有关的一律用于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