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1)条件第2中教学2年及以上。能否从评选的过程性、有效性等考虑时间长些并加入破格条件。
2)条件第6中对超区平均的表述能否改为超同类学校。
3)附责12条,一年时间是否短,能否考虑与区相同。
4)骨干教师职责、条件高,全部做到有难度。是否需满足全部条件。
5)骨干教师是否有比例、学科分布的名额。
6)条例中“积极作用”、“能力提高显著”怎样认定。
7)附则的第13条,“按月发津贴”,如津贴已发,未能履职,怎么办?
8)评定中第8条,“履行职责”应改为“符合条件”为妥。
9)学科带头人条件第3中“示范课”范围和听课对象需解释。
10)教学情况记录表是否每位教师都需要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