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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沪教委基〔2010〕85号    发布时间:2010-12-2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0〕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

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1年6月18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且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考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审核后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上述各类报名对象报名条件及证明要求详见附件3。

二、有关说明

(一)凡参加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的学生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

(二)符合本通知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其中,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盲童学校7所学校招生的考生,按市教委备案的学校2011年招生方案进行报考)。

(三)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四)属本通知第一项第(二)、(三)款规定的报考对象,今后参加高考时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

(一)统一报名

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7日—2月28日。

1.集体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的考生均由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7日—1月9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2011年1月12日—1月21日分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个别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往届初中毕业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考生按规定在相应的区(县)中招办个别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2月20日—2月24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2011年2月27日—2月28日,到报考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二)补报名

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第1类规定的报名对象,如在统一报名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报名资格证明材料,最迟应于5月20日前持有效报名资格证明材料向相应的区(县)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于予以补报名,参加补报名的学生从获得报名资格起可享受本市中考相关政策。

具体的招生报名日程安排详见附件1。

 

附件:1.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2.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相关情况说明

3.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中考  招生  通知

抄送: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1:

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日    期

内    容

对  象

1月7日至1月9日

所有区(县)上传学生报名信息

区(县)中招办

1月10日至1月11日

校对学生报名信息

考试院中招办
区(县)中招办

1月12日至1月14日

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1月15日至1月17日

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1月18日至1月21日

浦东、青浦、奉贤、崇明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2月20日至2月24日

往届生、外省市初中毕业生网上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2月27日至2月28日

回户籍地报考学生,往届生和外省市初中毕业生到报考区(县)确认报名信息

区(县)中招办、学生

4月8日

符合条件的学生第一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5月20日

符合条件的学生第二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附件2:

 

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

相关情况说明

 

一、市教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持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等非本市户籍参加中考的报名资格进行核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的报名资格。

二、报名资格说明

1.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包括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

按本条报名的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2.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在本市参加中考的,由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公安分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本条政策执行至2013年止。

    3.华侨及华侨子女的考生属境内身份的按本文第一项第(一)款报考或第一项第(二)款第4类报考;属境外身份的按本文第一项第(二)款第6类或第一项第(三)款报考。

4.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如符合文件第一项第(二)款的政策,可选择作为上述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报考。

    其他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按文件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参加报名后,如不参加中考,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附件3:

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

报考地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应届初中毕业生

本市户籍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今后参加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往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副联),主证人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及与考生的关系证明、考生本人户籍证明以及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外国籍考生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具有有效签证的护照

说明:1、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2、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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