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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申请党务公开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1-11-08

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申请党务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党委申请相关手续,填写《南模中学党务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党委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党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党委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党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4)其他方式申请。

3、受理: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党委应当受理,并当即向公开权利人出具受理回执。

4、答复:

党委在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电子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党务信息,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4)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

5)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各级党组织已经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属于各级党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党务信息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制作信息公开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5、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理由。

3)其他。个人要求查阅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的,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应当向档案室提出借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1、申请符合《中共南模党委关于逐步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说明申请的目的。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1、党委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2、党委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四)有关事项:

1、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2、校党委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意见。

3、党务信息,是党委在开展党务工作时党的权力运行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4、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级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

 

 

 

中共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委员会

                                          2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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