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学年师范生学费返还统计口径说明
一、返还对象:
1、 2000年5月31日----2007年秋季入学;本市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毕业后即从事教育职业;具有教师资格。按照入学年份先后顺序排列。(2008年以后入学的不在此范围),下同。
2、 2000年5月31日——2007年秋季入学的本市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读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即到中小学任教。
3、 2000年5月31日——2007年秋季入学的本市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毕业后,作为志愿者到西部支教,结束后直接到本市中小学任教。
二、统计对象:
1、流动人员以每年6月30日所在单位为统计标准。
2、原则上2008年前(包含2008年)毕业进入教育单位的师范生应该已经退费完毕了。如果以前有漏报的,也做在统计表格内(每个人只出现一条记录)。并在备注栏内写明情况,补几年。
三、发放标准:
1、返还额度按照实际学费,以发票为依据返还(人事干部审核)。学费上限5000元/年,艺术类10000元/年。大专学历每工作满一年返还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大学学历每工作满一年返还学费总额的六分之一。
四、填表要求:
1、同一学校人员按任教起始年份由先至后排列。同一年任教人员,先研究生后本科再专科。民办学校上报时公办与民办人员请分页上报。
2、统计表格请于2015年9月25日(周五)前网上发送到臧慰老师处。小幼教请汇总后上报,谢谢。
3、我会把2014学年的学费返还统计表发给大家参考。烦请各位人事干部做表时不要擅改表样,表格中的日期形式(入学年月、毕业年月、进入教育单位年月)请按2014学年中的做!(不要把“.”写成“。”)
如有问题请打电话54665871。谢谢大家配合。
教育局人事科
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