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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模初级中学档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0-09-28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校档案的科学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闸北区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形成的各类档案即是学校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由档案室集中管理,做到收集齐全、制度健全、管理科学、保密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学校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和议事日程,纳入分管领导和档案人员的工作职责,纳入教职工的职责范围,并与考核奖惩挂钩。

 

 

二、学校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校档案室是档案材料的储存和利用中心,并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全校档案工作。

第五条:书记直接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则是该部门档案工作负责,学校档案工作形成网络,并明确档案网络组织人员。

第六条:档案室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对各部门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本校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学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贯彻上级对档案工作的指示精神,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中并进行考核,审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制度,并督促执行,解决档案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档案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任务:制定学校档案业务的具体规定,制定档案的分类、归档、保管和借阅等制度并积极推行;负责对各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档案的安全保护和查(借)阅利用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收集档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负责将完整、准确、系统的本部门档案材料按时移交档案室。

 

 

四、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的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凡学校党、政、工、团等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本校制度的文书档案立卷类目规定的范围。

(二)、教学档案:凡学校及教师个人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以及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按本校制定的教育教学档案立卷类目范围。

(三)、科技档案:凡学校在基建生产,科研街道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四)、会计档案:凡学校在财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报表,帐簿和凭证等材料。

(五)、声像档案:凡学校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带以及录像带等。

第十一条:归档时间:文书档案按行政年立卷,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完毕;教学档案按教学年立卷,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完毕;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归档完毕;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年后归档完毕。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度,一般由立卷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整理组卷,编排页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学校档案分类与保管期限的划分,按区教育局统一规定进行。

(一)、文书档案、教学档案,采用年度——保管期限——问题分类法。

(二)、科技档案,其中基建档案以一个工程单位,按项目组织保管单位,设备以一台设备型号为单位组织保管单位。

(三)、会计档案采用年度——形式——保管期限分类法。

(四)、声像档案以闸档案(89)字34号文件为要求。

 

 

五、档案的安全保管与统计

 

第十四条:档案库房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光、防法、防虫、防霉、防鼠等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霉变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档案工作人员变动人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对各种载体的档案收进、移出、及时进行登记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统计表。

 

 

六、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定时对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各类档案要逐件编造清册,报校领导审批,邓以销毁。

第十九条:销毁档案时由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七、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借阅人员要在指定地点查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抽取、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教师业务档案如本人需查阅时,可不履行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借阅时,须征得其本人同意,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制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为学校和项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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