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级干部离沪外出的请假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级干部如遇必须由本人亲自离沪处理之事,无论因公或因私,均应提前三天提出请假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如有紧急情况,应于第一时间口头请假,获批后方可离沪,并应于回沪后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二、校(园)长应将离沪请假申请表通过政务系统发至教育局办公室主任信箱,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书记或党政一身兼的干部应将离沪请假申请表通过政务系统发至教育党工委办公室主任信箱,并由主要领导批准;副校(园)长、副书记应将离沪请假申请表交由校长、书记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教育党工委办公室备案。
三、凡是区教育局组织的外出活动则应由相关科室统一至两办办理请假手续。
四、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干部不得同时离沪(党政一身兼的干部例外)。
五、校(园)级班子成员一般不应同时离沪。
六、校(园)级干部离沪时,原主管工作应安排落实班子其他成员代理。
校(园)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如未按本制度执行,一经发现将受到批评,严重者将通报批评。